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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onomist Dec 7th 2014

紐約州的大陪審團(grand jury)在12月3日做出決定,不起訴勒死黑人的白人警官。判決一公布,立即有抗議行動在全美各地組織起來。而之前發生在密蘇里州佛格森市,白人警官槍殺手無寸鐵的黑人青年麥克布朗一案,大陪審團也做出不起訴處分。在布朗案中,警方說他是出於自衛,且沒有影像可還原當時發生甚麼事。但在紐約的案件中,旁觀者將加納(Eric Garner)之死的過程,都拍了下來。而當時所使用的鎖喉技,紐約警方在1993年後便禁止使用了。當時還有另外幾位警官站在旁邊;完全看不出來加納對這些警察有甚麼安全上的威脅。這些事實,讓大陪審團的不起訴判決,看起來更是莫名其妙。陪審團是甚麼,又如何運作?

美國是全世界少數使用大陪審團制度的幾個國家之一。憲法的第五修正案中,要求聯邦司法系統,要在死罪跟「惡名昭彰」的罪刑中,啟用大陪審團。大陪審團制度是為了淘汰思慮不周的起訴行為,在恐怖行為、貪汙跟組織犯罪等罪刑更實用。多數美國人對這樣的過程並不熟悉,因為並不會公開給大眾或媒體。這樣的隱密性,是為了確保調查不受外界影響,且目擊者會比較積極參與。而每州的規定不同:僅有約半數的州採用大陪審團制度。且做法可能天差地遠。比如說大陪審團的人數,每個地方就都不同:密蘇里州的大陪審團由12個人組成;紐約州則是有23人坐在席上。

在一般的判決中,會有兩位律師(原告被告各一),一名審判長,以及由12人構成的陪審團,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定罪。大陪審團做的則是比較簡單的事。他們只需要看證據是否足夠,決定是否起訴 — 他們不需要決定某人是有罪還是清白的。跟一般陪審團不同,沒有法官在監督大陪審團。相反地,由檢察官擔任主持人,而根據法律,檢察官可責成陪審團。這代表控方律師有很大的揮灑空間。1985年一位紐約州的首席法官Sol Wachtler曾告訴紐約日報,「現在的地方檢察官對大陪審團有很大的影響力,【大致上來說】他們可以讓大陪審團起訴一份火腿三明治。」將近三十年過去,極少大陪審團沒讓案子起訴。根據某項統計,2010年聯邦檢察官總共送了162,000個案子給大陪審團,僅有11個案子沒被起訴。

警察很少因為值勤中殺人被起訴。2011年司法部發現,這些常面對暴力威脅的警察,平均大約一天會殺掉一人。但根據鮑林格林州大(Bowling Green State University)教授Philip Stinson的統計,在2005年至2011年間,僅有41名警官因為執勤中的槍殺事件,而被控謀殺或是過失殺人。但即使數字如此,擁有警察使用致命鎖喉技的影片,仍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一事,還是令人震驚。不起訴的諸多理論中,一說是因為地方檢察官跟當地警方的合作關係很密切,也希望好關係能繼續維持下去。這代表著,大陪審團也更傾向相信警察。有些人現在倡議說,當案子是有關警察時,需要有另一位特別檢察官來主持大陪審團。而另一些人則倡議,直接把整個大陪審團制度完全消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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