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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onomist Jun 26th 2016

6月23日英國重大公投結果決定脫歐後,許多布魯塞爾跟倫敦的人想知道如何實現。自2009年里斯本條約生效後,只有一種合法機制:想離開的國家,必須援用決定程序的里斯本條約第五十條。

在里斯本條約第五十條下,將由英國以外的二十七個國家投票,決定英國的去留。條款為此程序設了兩年的期限,只有在另外二十七國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延長。如果在期限內,沒有達成任何協議,英國將不再是歐盟成員,與歐盟的貿易條件,將回復到世界貿易組織的一般條件下。

英國的脫歐者並不喜歡這樣的過程,因為協商的天秤倒向歐盟,非英國。有些人建議用另外的機制,比如說國會投票廢除1972年歐洲共同體法案,該法案讓歐盟法律在英國得以生效。但任何單向的操作,在國際、歐洲法律下都是違法的。所以最後還是得援用里斯本條約第五十條。但這很難在現任總理卡梅倫手中實現,因為他已經宣布辭職。要不要援用里斯本條約第五十條,將由他的繼任者(可能在不久後的9月底就會選出)決定。

只要一援用里斯本條約第五十條,英國就會開始跟歐盟協商新的貿易關係。因為協商時間很有可能超過兩年,應該會在同個時間分別進行談判。新的貿易規則也必須由剩餘二十七個歐盟國同意,並經過本國國會(以及歐洲議會)批准。這個過程可能會花上數個月:歐盟與加拿大間的貿易協議在兩年多前就通過了,但也還沒批准。未來的兩年將非常忙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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