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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onomist Jan 22nd 2021

字典對種族滅絕(genocide)的定義很簡單。正如「殺人(homicide)」是指殺了一個人,而「弒父(patricide)」是殺了你的父親,「種族滅絕」指的是殺了一群人,比如說某種族或是宗教群體。最容易躍入腦海的例子是納粹大屠殺,或者是1994年發生在盧安達的圖西族大屠殺事件。

因此,當川普的國務卿蓬佩奧,在任內最後一天以種族滅絕來形容中國政府對維吾爾人(多數為穆斯林)做的事情時,許多人感到困惑。蓬佩奧的繼任者布林肯(Anthony Blinken)也同意,但對許多人來說,這是錯誤的用字。當然,中國殘酷對待維吾爾人;中國政府關押了也許上百萬人在所謂在教育營裡。在教育營裡,若維吾爾人表現出對阿拉的敬意高於習近平,會遭到毆打。但沒有人認為中國正在新疆進行大規模屠殺。

這個困惑來自於聯合國公約對種族滅絕的定義,該公約始自二戰後,以非比尋常的廣泛性去敘述這個字,與多數人對這個字眼的認知並不完全相同。公約說,不只殺人算在裡面;若目標是「摧毀(部分或全部)一個民族、人種、種族或宗教群體」,那「試圖絕育」也算在內,另外若目標如前述,「嚴重身體和精神傷害」也算,或是把兒童強行轉至其他族裔內。蓬佩奧引用維吾爾女性遭到絕育的報告,來解釋他的用詞。一位中國官員說蓬佩奧是「跳樑小丑」。

種族滅絕的定義如此之廣,會製造出一些問題。如果一個人閱讀公約的字面意義 — 也是一個人應該閱讀法律的方式 — 那許多政府將坐實這樣的指控。多數國家的官員,有時都會對該國少數民族造成「嚴重身體和精神傷害」。他們要傷害多少人才算「部分」摧毀那個族群呢?一百萬人?一百人?十人?如果太多罪行都被形容是「種族滅絕」,這個詞彙就會開始喪失它造成震驚、羞恥的獨特力量。公約起草時的政治妥協,已削弱了部分力量。大規模的階級並布算在內 — 不然史達林就不會簽署了。實際上,各國政府長久以來都不願以字面解釋來看這條公約。舉例來說,美國國務院之前就將「種族滅絕」這個字眼,留給了符合字典敘述的罪行,比如說90年代波士尼亞對穆斯林的大屠殺,或是伊斯蘭國聖戰士對伊拉克亞茲迪人(Yazidis)的屠殺。

一些人權團體認為,稱新疆的罪行為「種族滅絕」可激起有用的憤怒,讓世界團結起來反對中國。其他人則反駁,如果字典已經說這樣的用法是錯的,還這樣指控,只會降低指控者的信譽 — 反而加強了中國政府的立場,也就是西方國家對新疆的謊言,只是為了汙衊中國這個力量逐漸上升的強權。其他國家是否呼應美國說法還需要觀察。有些人可能傾向使用「反人道罪」來形容對維吾爾人的壓迫行為。這樣的指控有一個優點,就是看起來完全為真 — 對中國來講也更難反駁。

原文

譯按
:這篇應該跟如何談論新疆的那篇一起看,我個人覺得這篇寫得比較清楚,比較能夠理解經濟學人的講法 (但不代表完全認同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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