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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:Tokyofashiondiaries

翻上一篇的經濟學人時,發現日本夜店過午夜不得跳舞這件事,覺得還蠻有趣的(連我日本同事都不知道有這個規定),於是找了一些日本方面的報導,簡單說明如下。

這個規定其實源自戰後所設置的「風俗營業法(之後稱風營法)」,律令制訂的時間點是1948年。如此老舊的法律,當然內容上會有些不合時宜。一般人看到日本/風俗,自然會想到風月場所;但其實風營法所規制的範圍相當廣,包含夜店、柏青哥店、舞廳、電動遊樂場等。

而1948年所制訂的這部風營法,把「客人在店內跳舞」的飲食場所、舞廳都放在管理的範圍內,營業需要一定的條件;比如說獲得公安委員會許可、舞廳面積要60平方公尺以上等,還有一條「凌晨一點以後禁止營業」的規定。

會有此規定的背景是,二次大戰前,舞廳常被用來當作性交易的媒介場所,另外就是舞廳會有「男女身體親密接觸」的行為,在當時民風保守的日本被視為猥褻的舉動。

但經年累月,其實這樣的法律早已不符合時代潮流,畢竟夜店的特性就是越晚越熱鬧。許多店家即便沒有營業許可,也照常營業,當然也沒人去查,是否有客人在午夜後還繼續跳舞。警察機關雖知道這個現象,但也是爭一隻眼閉一隻眼。

但自2011年以後,警察機關突然開始大力取締跟風營法有關的店家。日本經濟新聞的這篇報導指出,2007年一整年對夜店的檢舉僅有3件,2011年爆增到22件,許多店家因此歇業,老牌夜店、名店的老闆(如大阪的NOON或是東京六本木的VANITY RESTAURANT TOKYO)遭到逮捕,使得深夜在夜店跳舞的行為,一時之間無法見容於日本。

而警方突然大張旗鼓取締的原因,一說是因為2010年在大阪曾發生大學生在夜店死亡的事件。而該夜店附近的居民,對警方大肆抱怨說環境吵雜、是毒品的溫床等,導致日本全國警方動起來,將矛頭指向夜店。

而這個法律終於在今年有修正的曙光。

上星期(15日)提出的修正案裡面有幾個主要內容,比如說10照度(lx,照明單位)以上的夜店,可以不在風營法的規範。而有提供酒類、午夜12點後仍營業的夜店,則新設「特定遊興飲食店營業」的分類,需要取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許可。而如果無提供酒類,或是午夜前就結束營業的店家,則規到一般「飲食店營業」的分類。而以往有些舞蹈教室也受到風營法的規範,現在也因為判斷跟風俗業沒關係,得以全面解禁。

這個舉動也被視為2020年東京奧運招攬年輕外國遊客的手法之一,不過無論如何,恭喜日本的年輕人以後可以在夜店跳舞跳久一點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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